山西财政为乡村医生发放退养补助解后顾之忧
近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老年乡村医生退养补助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市卫生局、财政局要认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103号)精神,从2014年起,对全省老年乡村医生实施退养补助政策。
通知规定补助对象为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及以上执业资格,正式受聘于村卫生室工作,年满60周岁且连续在村卫生室执业满10年以上的离岗人员。到龄暂未离岗的村医不享受退养补助。补助标准按照“统一标准、就高补低、标准衔接”的原则,确定老年乡村医生退养补助标准。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在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补助。已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退养待遇,且高于此标准的市、县(市、区),仍按原标准执行。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退养补助水平。
规定此次为全省乡村医生发放退养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其中:省级财政负担50%,市县财政负担50%,市县负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省级财政补助采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进行拨付资金。县卫生计生部门在每年6月底前,将补助资金预算和上年度补助资金实际发放情况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认定情况,逐级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下年度退养配套补助经费和结算上年度补助资金。
通知要求退养补助原则上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卫生计生部门可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一同发放,也可委托金融机构通过惠农卡等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具体发放形式由各市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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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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