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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新规定出台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做好单一来源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更好地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现在的工作实际,结合当前的工作情况,特出台了新的《长治市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管理暂行规定》,与旧的管理办法相比突出了下列新的特点: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从以前的七条增加到现在的十条。

  ⑴所采购货物属非通用产品,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截止开标日,报名供应商仅有一家,且符合采购人要求,经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且组织专家论证后可改为单一方式采购;

  ⑵采购特定不动产的;

  ⑶采购特定产品用于教学、实验的;

  有变化的一条是:以前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要求的改成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含市委、市政府)对采购项目有统一规划和实施要求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有以前的三条变成现在的二条:

  ⑴为应对地震、火灾、水灾等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马上实施紧急采购的;

  ⑵采购人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提供服务中出现紧急情况,实施正常采购程序不能保证时间要求,需要向特定供应商采购,且已经同级政府批准的。

  3、新增加了第四条是:为实现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且符合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要求,并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采购本市高新或支柱产业特定产品的。

  新方式的出台对今后的工作更加有了新的要求,对我们监管机构在方式确定上更加有了保障,希望以后工作中在方式的确定上更加的合理、合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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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