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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需要,扶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精神,我省对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服役年限每年450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部门报到并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查档案合格同意接收后,退役时由部队发给退役金的,方可领取经济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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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