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出台办法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运行管理
为积极推动我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工作的开展,确保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序运行,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则》,主要内容是:
一、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属地管理、省级补助的管理原则。分级筹集,是指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筹集救助基金来源中的按照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形成省级财政收入给予的财政补助资金,由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筹集;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形成的市、县(市)级财政收入给予的财政补助和救助基金的其他来源由设区市、县(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筹集。
属地管理,是指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的垫付、追偿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实行属地管理。特殊情况必须跨省、市、县(市)异地抢救,对符合垫付情形的受害人,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本着就近就急的原则,应当受理异地医疗机构和殡葬服务机构的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
省级补助,是指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结合各设区市、县(市)的施救情况,给予设区市、县(市)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
二、救助基金的申请。发生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查明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情况。对于符合救助条件,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应当自受理该事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医疗机构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向所在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
三、救助基金的审核与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属于救助基金垫付情形、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等内容进行审核,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扣除当事人预付款和交强险赔付或垫付金额后,确定救助基金垫付的金额,并将垫付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付相关医疗机构账户。
四、救助基金的追偿与核销。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后,应函告相关的保险公司,并依法声明有关权利。对属于机动车交强险赔偿范围的,保险公司理赔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垫付款。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事故认定书载明的责任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相关赔偿义务人发出《偿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款通知书》,要求其直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并明确偿还的期限和金额。对确实无法追偿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报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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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