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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吕梁市从四个方面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吕梁市从四个方面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合使用管理。

  一是严格实行编制管理。制定了《吕梁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办法》(吕办法[2011]69号),对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进行了重新核定。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按照核定的编制逐步购置,不得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

  二是严格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市级党政机关确需高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越野车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及购置理由,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并报市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县级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和更新公务用车或越野车的,由县级政府提出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并报市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三是严格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党政机关购置公务用车辆型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定期发布的公务用车选用车辆目录确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四是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管理。要求各单位必须明确公务用车管理机构,实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严禁公车私用,推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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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