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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进一步完善排污权交易政策

省财政为解决困难企业购买政府储备排污权大宗交易款项问题,近日,省财政厅进一步明确了完善了排污权交易政策对省环保厅的有关请示进行了批复,明确:
一、企业购买政府储备排污权原则上应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我省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费字〔2011〕261号)规定的排污权交易基准价一次性缴清购买政府储备排污权交易资金(以下简称排污权交易资金)。
二、企业一次性缴纳排污权交易资金确有困难的,经申请并经省环保厅批准,可分期分档缴纳,缴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具体为:
(一)排污权交易资金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购买企业须一次性缴清;
(二)排污权交易资金在300万元-800万元的(含800万元),购买企业可分两次缴付:交易成交之日缴付成交额的50%,报请环保项目竣工验收前缴付剩余50%;
(三)排污权交易资金在8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在成交之日起五年内分期缴付。首次缴付时间为交易成交之日,缴付额不低于成交额的30%,款项未全部缴付之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验收。
这为困难企业购买政府储备排污权大宗交易款项降低了门槛,解了企业的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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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