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调整部分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起,将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调整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分为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60%、100%三个档次。参保缴费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其中一个基数缴费。
此次调整,旨在解决低收入群体缴不起费、参保难的问题,使更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低门槛”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9903元。最低缴费比例调整后,参保人员如选择40%的基数缴费,需要缴纳3192元;与按60%的基数缴费相比,可减轻负担1596元。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参保人员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多少与缴费数额、缴费年限紧密挂钩。缴费数额越高、缴费年限越长,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在选择缴费基数时,应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和承受能力,尽可能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确保自己退休后能领到较高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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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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