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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提高省直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为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让广大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省政府决定,从今年11日起调整省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和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项目和标准。这是自我省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首次大幅提高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一是提高基本医疗待遇水平。提高单位缴费标准,省直管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标准提高到8%;调整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8万元;提高住院补偿比例,在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列,按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在职人员分别为80%、85%、90%,退休人员分别为85%、90%、94%;支付门诊大额慢性病增加到14种。

  二是提高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4%缴纳,年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30万元,在统筹基金支付基础上,住院补助比例分别增加5%、5%、4%,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补助90%。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补助,职工每年补助调整到300元,退休人员每年补助调整到400元,补助资金划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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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