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N

热门检索:财政收支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新闻报道>全国财政新闻联播>山西财政新闻联播

山西扩大补贴范围 提高补贴标准 大力促进就业工作

  为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做好全省就业工作,日前,省财政厅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我省就业专项资金的补贴范围,规范了各项就业专项补贴的补助标准。我省就业专项资金将主要包括职业介绍(含劳务输出)补贴、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方面。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标准都有大幅提高,具体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如下:

  (一)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按向境外、省外输出劳务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劳务输出补助。对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为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成功就业且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给予不超过3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对向省外介绍成功的,每人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劳务输出补贴;对向境外介绍成功的,每人按合同工资总额的3%给予劳务输出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可向职业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承担创业培训任务的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教学内容和课时要求,对有创业意愿人员进行创业培训,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省有关群团组织所属的职业培训机构和省级示范培训学校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可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职业培训按四个档次确定补贴标准,A类每人补贴不超过1100元、B类每人补贴不超过900元,C类每人补贴不超过700元,D类每人不超过500元(分类标准参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对上述个人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对用人单位组织参加培训的,职业培训补贴按照上述对应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给予补贴,但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创业培训补贴每人不超过1500元(对晋政发〔2008〕22号文件下发前已出台高于此补贴标准的市,仍可按原补贴标准执行),创业培训结束后、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的,先支付补贴资金的60%;半年内领取营业执照的人数达到培训合格人数20%以上的,再支付补贴资金的40%。

  (三)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2.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对“4050”以上人员,给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2/3的补贴,其他人员给予1/3的补贴。

  (四)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有关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招用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单位),以及街道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和个人带头开发岗位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各地可根据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一定额度的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09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他岗位补贴标准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和单项职业能力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能力证书的,由本人直接或委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代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考核收费标准给予补贴。对参加单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的,按每人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七)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特定就业政策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助的政策,社会保险费补助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

  (八)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县级以上财政可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对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用于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日常维护运营,以及开发应用支出)给予必要支持。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