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对淘汰落后产能实行财政补偿及强制拆除
为建立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山西省政府日前出台了《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筹集安排资金建立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经济补偿和对拒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强制拆除费、场地平整费、植被恢复费等的补助,以实现产业的良性发展。
省级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明确“十一五”期间电力、炼铁、炼钢、焦炭、水泥、电石、铁合金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补偿标准分行业确定,钢铁行业淘汰炼铁高炉及转炉补偿额从50万元至350万元不等,水泥行业淘汰机立窑、干法中空窑、湿法窑补偿额8万元至180万元不等,电力行业每关停1万千瓦机组补偿200万元,焦炭行业按吨焦产能3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电石、铁合金行业补偿额从100万元/台至500万元/台不等。申请补偿的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的审批、注册手续,符合有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生产经营正常并符合行业有关政策。对违规违法建设项目和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进行强制拆除的费用也分行业确定。
为鼓励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我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实行早淘汰多支持的原则,对提前一年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在确定支持额度的基础上,再增加10%作为奖励;提前两年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在确定支持额度的基础上,再增加20%作为奖励;没有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不安排补偿资金并强制拆除。
对由于淘汰落后产能影响财政收入20%以上的县(市、区),山西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专项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由财政部门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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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