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加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上海市黄浦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制订管理办法,明确收益收缴范围、比例、程序等,以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
一是明确收缴范围及对象。收缴范围包括区国资委出资并监管的企业、区国资委出资并委托监管的企业、区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直接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收缴对象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及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二是实行分类管理。区属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年度净利润的比例,按照竞争类企业、功能类企业等施行分类管理,区分一般企业、公益性企业、文化企业和小微企业等,具体认定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负责。
三是界定企业范围和上缴比例。纳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的企业范围、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以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提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下一年度如无调整,则按照上年确定的方案执行,并逐步提高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到2020年提高至30%。
四是规范收缴程序。对应交利润及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上缴,由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报送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区国资委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区财政局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收益缴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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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