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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积极落实残疾人交通补贴政策

  《上海市残疾人交通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自2016年10月1日起,本市户籍65周岁以下的残疾人、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每人每月可享受45元的交通补贴。长宁区财政局认真落实此项工作。

  一是安排专项经费。根据全区残疾人人数测算并安排专项经费841.05万元,可使12000余人受益。

  二是明确发放方式。采取按季度预拨的方式发放,区财政局将根据区残联提交的审定材料,将所需资金拨付至各街道账户,各街道于补贴发放月的25日将补贴存入残疾人账户。

  三是确定发放时间。根据市统一部署,该政策首笔补贴款项将于今年6月份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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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