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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云: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扎实推进新阶段财政法治建设

山东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 刘兴云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建设法治中国作出战略部署,中央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并全面阐述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法治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财政法治建设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统领,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特别是深入领会贯彻“十一个坚持”丰富内涵,将财政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充分发挥财政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为实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提供坚实保障。

  一、新阶段财政法治建设必须始终把党的领导作为根本保证

  新阶段财政法治建设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财政法治建设全过程,统筹谋划、高位推进。要认真落实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定期组织法治讲座,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真正做到学深悟透、奋楫笃行。进一步完善财政法治建设领导机制,健全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部位分工落实的领导机构。认真执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将财政法治建设与财政中心工作深度融合,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问题亲自督办。加强对财政法治建设中长期工作的研究,制定财政法治建设及宣传教育规划,明确财政法治建设目标路径。完善财政法治建设督查机制,将财政法治建设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强化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法治建设工作的督查。

  二、新阶段财政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基本理念

  新阶段财政法治建设要加快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基本价值追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省以下财政体制、转移支付制度等方面改革,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强化收入分配调节,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认真落实税制改革政策,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优化税制结构,建立健全有利于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体系。完善财政重大决策程序,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财政重大决策,要广泛听取和充分吸收人民群众意见,增强财政政策的社会公信力和公众参与度。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财政政策文件合法规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财政法治领域问题,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新阶段财政法治建设必须更加注重立法、执法、守法协调推进

  当前我国财政立法还有一些相对滞后的地方,财政领域行政执法还存在履职不当、程序不严等现象,财政普法形式单一、受众面狭窄等问题仍较突出。新时期财政法治建设要综合施策、打整体仗,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坚持以完善财政体制机制为核心,密切关注国家在财政体制、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管理、政府采购、财政监督、房地产税、会计等方面立法修法动向,在抓好落实的基础上,做好地方财政立法和相关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加快建立更加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按照“立改废释”全周期管理理念,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加快形成“先有制度、后分资金、投入重回报、效果有评价”的制度机制。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积极构建权责清晰、程序严密、运行公开、监督有效的财政权力运行机制,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持普治并举、内外并重,进一步完善普法平台,丰富普法手段,不断扩大财政普法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在全社会形成维护财政法治、敬畏财政法治、厉行财政法治的浓厚氛围。

  四、新阶段财政法治建设必须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法治对财税改革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坚持把财政法治建设作为深化财税改革的基本依据,自觉尊崇宪法精神和法治原则,做到决策过程依法、落实过程守法、解决问题靠法,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决不能以改革之名行破坏法治之实。另一方面,财政法治建设要为财税改革保驾护航,对一切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有利于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改革举措给予法治的支持与呵护。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对于实践证明已经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或规章,借助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强制力,推广改革举措,扩大改革成效。

  五、新阶段财政法治建设必须依法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要注重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确保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财政权力。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运行的要求,不断完善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关键部位和权力集中岗位的内部监督,有效防控财政业务及管理中的各类风险。积极构建更加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效落实公开财政权力运行流程、强化人大审计等方面监督、第三方评价、加强责任追究等要求,把财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全面推进财政政务和预决算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知情权,切实做到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努力建设阳光财政、透明财政。

  六、新阶段财政法治建设必须重视提高财政干部法治素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新阶段财政法治建设必须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法治队伍专业化建设。要健全各级特别是基层财政法治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与形势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建立经常性的法律知识培训机制,加大高水平法律人才引进、培养力度,促进财政干部树牢程序意识、期限意识、证据意识、边界意识等基本法治意识。财政部门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树立重视财政法治建设用人导向,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财政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努力打造一支既懂财政业务又懂财政法治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增强财政法治建设工作的动力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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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