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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财政加强市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
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报酬管理

  近日,莱芜市印发实施《市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报酬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相关单位外部监事报酬管理。

  一、规范报酬标准和兼职取酬。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的报酬按照任职单位管理层副职领导基本工资平均水平确定;兼任两个及两个以上事业单位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职务的,只能获取一份报酬;外部理事(董事)获取报酬,不得违背国家和省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兼职并获取收入的规定。

  二、明确报酬支付单位和经费来源。外部理事(董事)报酬由任职单位的举办单位负责确定和支付,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本单位确定和支付;外部监事报酬由选派单位负责确定和支付。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报酬资金,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市财政按照综合预算原则对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报酬资金予以保障。支付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报酬,执行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财政资金及国库管理相关规定。

  三、对报酬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市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外部监事选派单位要将报酬资金使用情况纳入事业单位绩效考核范围,加强绩效管理;对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支付报酬,要先进行履职考核并认定“基本称职”及以上等次后方可办理,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不得支付。报酬的具体支付标准根据履职的考核等次上下浮动,基本称职按照80%、称职按90%、优秀按100%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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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