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大力推行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价
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参照新预算法等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精神,依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要求,结合滨州市实际,近日,滨州市财政局印发了《滨州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滨财发〔2017〕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我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对第三方机构评价工作内容及规程、第三方机构管理及委托、评价质量监管等内容进行明确,进一步完善我市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体系。
一、总则。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评价工作主要包括对预算绩效目标的前期评价、对预算执行过程和结果的绩效评价、对预算管理绩效的综合评价、其他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的评价工作。委托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的规定及方式,确定承担第三方评价工作的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独立开展第三方评价。市级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征集、自愿申请、专家组评审的方式,建立市级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备选库,对第三方机构进行相关业务指导、培训和考评。
二、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申请参加绩效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一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是具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三是具有一定规模、数量且能承担绩效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是最近3年或自机构成立之日起的经营活动中,执业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
三、第三方机构的委托。委托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要根据评价对象的类别、内容等,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优先从第三方机构备选库中选择确定受托机构。选择备选库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应将第三方机构有关情况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暂行办法》规定了第三方机构实行回避制度,委托方和受托机构的权利、义务,评价费用的计算方法、列支渠道等。
四、第三方机构评价工作规程。受托机构独立开展评价,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分析评价、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等4个阶段。受托机构应建立绩效评价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完整、有序、规范要求,及时对评价业务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建档管理。归档资料主要包括:委托评价协议(合同),评价实施方案,评价指标体系,基础数据报表、数据核查确认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评价工作底稿及附件,调查问卷,专家评审意见,评价报告等材料。评价基础数据报表、评价报告等重要资料保存期限为10年,其他资料保存5年。委托方有权调阅、查询和复制所委托项目评价档案资料。受托机构对评价项目的信息资料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五、第三方机构评价质量监管。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对第三方机构评价质量的跟踪考评机制,委托方在评价工作结束后,应对委托评价工作进行总结,对第三方机构评价工作进行考评。市级财政部门结合定期入库资格审查,对第三方机构评价工作情况和业务质量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考评结果作为以后选择确定受托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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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