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保障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三步走
为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维护广大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栖霞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分三步对2016年冬季接收的289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了经济补助897万元。
一是明确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补助对象为: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每服役1年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二是明确补助资金来源。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市和县级财政共同负担。省、市级补助比例为30%,县级负担比例为70%。
三是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职责。民政部门作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数据统计和上报、补助经费测算及具体发放工作。财政部门保障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及时纳入预算、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对补助经费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落到实处,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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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