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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日前,济南市再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新标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将协调有关部门陆续为优抚对象补发到位。这是自2006年来,连续第10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惠及4.2万余优抚对象。

  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10元提高至45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60元提高至5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6230元、64140元、62040元,分别比2015年提高了6020元、5830元、564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1030元、18050元和16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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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