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创新财政扶贫机制助力攻坚精准脱贫
根据中央、省、市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和青岛市委、市政府《关于率先完成农村精准脱贫任务的意见》(青发〔2016〕5号),为确保完成“到2016年底,实现市定扶贫标准下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到2018年底,实现贫困村、经济薄弱镇村全部摘帽”工作目标,青岛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财政推进精准脱贫行动实施方案》,创新财政扶贫机制,切实提高精准脱贫攻坚成效。
一、加大投入,有的放矢。2016年-2018年,建立市级财政精准脱贫转移支付制度,对全市10个经济薄弱镇,省定200个贫困村,平度、莱西186个经济薄弱村,每年每镇(村)给予200万元、40万元、30万元专项补助;设立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每年安排资3000万元用于扶持有劳动能力、有发展产业愿望的贫困户通过产业发展脱贫,并按因素法提前将资金全部下达区市。
二、权限下沉,减负提效。为加快推进扶贫项目落地,资金及时到位,进一步优化项目审批程序和资金拨付流程,实施“一次拨付,两权下沉”。对2016年-2018年市财政补助经济薄弱镇、村和贫困村的扶贫资金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全部提前一次性下达到相关区市;将扶贫项目审批权、资金使用权全部下沉到相关区市。同时,对2016年-2018年市级(含市级)以上财政安排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持农业生产发展项目,按照上级规定需基层政府配套的,取消经济薄弱镇一级资金配套。切实减轻基层政府财政负担,调动基层政府扶贫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调整结构,整合资金。按照“集中使用,性质不变,渠道不乱,各记其功”的原则,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现有涉农专项资金的统筹整合力度,对资金使用分散、项目交叉重复等相关涉农专项资金,与行业扶贫、生态补偿、专项扶贫等资金捆绑集中使用,形成资金使用合力,除据实结算的普惠制资金外,各部门安排的其他涉农项目资金按照不低于20%比例用于扶贫脱贫。
四、强化监督,注重绩效。加大对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及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及时跟踪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建立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通报制度,强化绩效考评机制,在区市开展自评的基础上,组织专家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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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