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推出医保扶贫新政暖人心
近日,济宁市制定出台居民医疗保险精准扶贫的意见,推出系列医保新政促进精准扶贫,切实解决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一是将扶贫对象全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范围。扶贫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全额补助。建立定期鉴定制度,为患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慢性病(甲、已类)扶贫对象及时进行鉴定。自2016年1月起,甲类病种随时鉴定,乙类病种每季度鉴定一次。
二是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经鉴定为慢性病的扶贫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由500元降为200元,报销比例提高10%,即甲类病种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80%、乙类病种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扶贫对象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200元、500元、1000元分别降为100元、300元、500元,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10%,即由原来的报销80%、70%、55%分别提高到90%、80%、65%。
三是取消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和限额。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扶贫对象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在省规定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报销,每段报销比例提高5%;一个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和慈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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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