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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为确保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及资金安全,防范运营及财务风险,近日,山东省正式出台《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政策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差异化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对引导基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评价。

  《办法》规定,每一预算年度结束后,对引导基金进行年度评价,主要评价目标完成程度和过程绩效;引导基金退出子基金后两个月内,对引导基金的整体运行效率和业绩进行综合评价,主要评价政策效果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同时,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引导基金投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重点绩效评价,确保绩效评价结果公平公正。

  为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山东省将有针对性地实施激励约束措施:一是对年度评价得分较高的,可适当增加以后年度引导基金预算安排规模;得分较低的,将相应减少相关引导基金预算安排规模,并约谈相关子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人,要求限期改进。二是对综合评价得分较高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获得引导基金收益一定比例的额外业绩奖励。三是对投资进度较快的,省财政将给予子基金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对年内未能实现投资或投资比例较低的,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再给予滚动参股扶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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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