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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策“组合拳”为中小微企业发展再加力

  一是多种方式保障企业资金接续。市级财政设立转贷引导基金2亿元,引导投融资机构按照1∶4比例放大成立转贷基金,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资金接续难题。建立银行、转贷资金服务机构和企业多方协调机制,提高银行续贷履约率,降低资金周转风险。

  二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取得金融许可证,且经营1年以上的各银行青岛分行、独立法人银行、驻青省行分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每年度对10个实体行业小微企业贷款额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分类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核算风险补偿金,用于处置小微企业不良贷款。

  三是搭建小微企业政府采购贷信用融资平台。建立采购人、中标人、贷款银行、政府采购融资平台和财政支付的对接确认机制。推动银行开发适合政府采购中标企业的融资产品和贷款方式,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化解政府采购中标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四是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对中小微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后实现直接股权融资的,按实际到位资金3‰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是鼓励小微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对部分“专精特新”小微企业新上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2%予以补助,最多不超过60万元。建立技改项目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对接机制,支持技改项目融资,进一步放大政策效应。

  六是鼓励产业链协作配套。对小微企业自主研发“专精特新”产品(技术)为全市汽车、船舶海工、轨道交通装备等工业十条千亿级产业链重大项目、重点产品和重点企业配套的,按其新增配套额的5%,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

  七是鼓励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对中小微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咨询费、审计费、评估费等中介服务费用,在其重组成功后,按3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10万元。

  八是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设立青岛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子基金。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重点支持符合产业导向的初创期、成长期中小微企业发展。

  九是强化社会化专业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综合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技术服务、工业设计、信息化应用、检验检测、信用诊断等服务。

  十是建立产业大数据服务平台。依托市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整合各部门行政服务和信息资源,建立全市企业信息数据库和产业大数据服务平台,为全市中小微企业提供产业动态、行业数据以及信用、供需、会展、投资、专利、招投标等基础信息,并根据需求逐步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方便企业投资决策,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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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