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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调整职工幼儿园收费报销政策

    近日,为配合新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通知,调整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政策,明确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由各市按照成本合理负担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在岗职工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制定。省直各部门、单位及中央驻鲁各单位按照“属地”原则,执行单位所在设区市的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按照济南市财政局、教育局、物价局等3部门最新出台的《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驻济省直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标准,由原来的夫妻双方每月报销198元提高到260元,自20133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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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