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近日,县财政局结合当地财政实际,从财政税收政策方面对省、市级示范镇建设给予最大限度优惠。
一、建立示范镇县级配套资金。自2012-2015年,每年配套省级示范镇800万元,市级示范镇300万元,专项用于示范镇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建设。
二、加大对示范镇项目建设支持力度。一是加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县以上农业、环保、经济建设、交通、水利等财政资金在满足专项用途的基础上,重点向小城镇建设发展倾斜。二是对按照项目管理的中央、省、市专项资金,凡涉及示范镇的申报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申报,优先支持。三是对于省、市下达给示范镇的专项资金如属项目资金督促示范镇根据施工进度,完善拨款手续,及时拨付;如属一般性转移支付,将及时完善拨款手续,及时拨付。
三、合理调整县与示范镇财税体制。一是重新确定示范镇收入范围。镇域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资源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全部归属示范镇。二是招商引资企业税收分成。示范镇园区内的招商引资企业实现的税收全部归示范镇所有,不再依据经济园区和宏远化工区的税收分享政策按税种进行分享。
四、扩大示范镇建设资金来源。落户示范镇的招商引资企业上交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省市费用外全部返还给镇政府,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青城镇上交县财政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社会抚养费等非税收入建议由住建局、计生委等主管部门提供数额后,由县财政直接拨给示范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