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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提高到30元

  山东省从2009年开始,由政府出资,按照年人均不低于15元的标准,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等9大类2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2013年,我省进一步健全经费保障机制,人均经费标准提高到30元,比2009年翻一番,服务内容也增加到10大类41项。其中,省级财政对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威海5市人均补助标准达到9元,对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市达到13.5元,对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6市达到21元,差额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

  为确保广大城乡群众及时受益,按照“提前通知,全额预拨,据实结算”的原则,省财政已提前通知并下达2013年补助资金10.14亿元,以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早启动、早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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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