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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出台政策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

青岛市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132.7万人,占总人口的17.3%,高出全国平均水平3.6个百分点,老龄化程度位居全国第四。面对严峻的老龄化形势,我市强化政府责任,完善优惠政策,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建立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统筹城乡、适度普惠的老年福利制度。

一、超前规划。将养老设施建设作为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从2012年开始,在每区市各建一处社会福利中心,每处面积3万平方米,1000张床位,实现标准化福利服务中心建设全覆盖。到“十二五”末,养老床位达到5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32张,全市60岁以上困难老年人将全部享受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覆盖100%的城市社区和50%的农村社区,以完善的硬件设施奠定养老服务的坚实基础。

二、加大投入。坚持政府保障基本、社会增加供给、市场满足需求,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方式,实现由政府投入为主的单一化向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元化拓展。“十二五”期间,通过财政构建养老服务发展支撑体系,引入社会资本20多亿元投入养老机构建设,多元化的拓展方式为养老事业奠定坚实基础。

三、细化政策。通过财政资金的引领作用,着力构建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主要包括。一是扶持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发展。由区、市政府为本市户籍60岁以上“三无”、低保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按照城镇每小时15,农村每小时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二是扶持社区养老服务。对达标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按照规模和服务量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的运营补助,对达标的“社区养老互助点”,每处每月给予100元运营补助。三是扶持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对新建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1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改造用房或租赁用房建设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每收住1名本市户籍老年人,按自理老人每月200元、半失能或失能老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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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