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社会保险工作,近日,省政府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对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意见》明确,各地要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同一个人账户,利用同一制度平台;对新征土地,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对以前征地遗留问题,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保险金筹集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其中,对政府补贴资金,要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所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标准,在拟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将此次征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社保专户,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专用票据》。政府补贴在征地被批准后3个月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保险方案落实到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承担。
《意见》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政府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数额及资金落实,政府补贴资金不提前到位的,不得批准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拟订村民参保方案,按规定履行公开、确认等程序,并具体负责方案的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共同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做好相关工作。各地要做好《意见》发布以前实行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对《意见》发布前被征地政府补贴资金已存入社保专户但还没有落实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的,各地要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抓紧制定保险方案并将资金全部落实到个人账户。
《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高征地补偿公开、透明程度,加大“三农”投入,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