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筹措资金1.1亿元确保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待遇落实
近日,中央要求提高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山东省有64万人直接受益。为落实好此项政策,省财政厅及时研究对下资金补助方案,并迅速下拨补助资金1.1亿元,确保各项待遇落实。
一是将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15%左右。
二是将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提高到不低于604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提高到不低于5540元。
三是将符合条件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涉核人员等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250元。
四是将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280元。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3日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