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制定新农保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山东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了《山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从2011年7月1日起实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进一步加强了新农保基金的预算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基金预算草案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编制,由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基金预算时,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办理。
二、进一步完善了新农保基金筹集的工作流程。《实施细则》规定,经办机构在取得参保农村居民缴费收入和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收入时,应出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专用票据;接受社会对基金的捐赠资金后,应向捐赠方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在参保农村居民年度缴费期内的每个月末,经办机构应将收入户存款全部划入同级财政专户,不得留有余额。未按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委托各开户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于期末将全部基金收入划入财政专户。各地可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基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三、进一步规范了新农保基金的支付方式。《实施细则》规定,参保人死亡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一次性支付其合法继承人。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核批的基金年度预算及分月支出计划,按月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专户直接向参保农村居民个人支付待遇。
四、进一步强化了对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实施细则》规定,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及相互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结余等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行使管理监督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有关部门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实施细则》同时规定,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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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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