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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省级考核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作用,近日,山东省财政制定下发了《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省级考核奖励资金暂行办法》,率先在全国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考核省级奖励制度。

  《办法》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省级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日常检查”相结合,依据考核等次确定分配省级奖励资金。省级考核奖励对象为年度考核达到良好以上等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大、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做得好的财政部门。

  《办法》规定,获得良好以上等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按规定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符合国家规定,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管理经费按规定用途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无截留、挪用、坐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问题。受奖励的财政部门,必须按规定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计提政策的执行;合理核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全部用于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管理费用、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准确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编报内容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等。

  《办法》强调,受奖励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部门,不得将省级奖励资金用于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等个人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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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