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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省级补助标准

   近日,省财政厅下发通知,对2011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省级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加大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力度。

  通知规定,我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机构孤儿养育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省级对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补助420元,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补助580元;对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市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补助360元,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补助480元;对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威海市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补助300元,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补助380元。省财政直接管理县的补助标准,对惠民县、阳信县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补助472.5元,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补助652.5元;对安丘市、金乡县、泗水县、宁阳县、莒县、郯城县、平邑县、庆云县、夏津县、莘县、冠县、曹县、鄄城县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补助420元,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补助580元;对商河县、高青县、利津县、莱阳市每人每月补助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补助360元,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补助480元,对荣成市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补助300元,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补助380元。新的补助标准自2011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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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