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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出台《耕地开垦费征缴使用管理办法》

  日前,淄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制定了《淄博市耕地开垦费征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耕地开垦费征缴管理工作。

  征缴主体和标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各级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为耕地开垦费的缴纳义务人。开垦费根据占用耕地所处区域位置及地类的不同,按每亩15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标准征收,并可根据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资金使用:耕地开垦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全市土地整理项目建设、耕地指标平衡、土地资源规划等。

  资金监管:耕地开垦费实行预缴,对未足额缴纳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市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对耕地开垦费征缴、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擅自减免和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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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