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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困难学生免学费比例

   

  

  2009年秋季学期起,莱芜市部署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政策,在省规定的免学费比例不得低于在校生5%的基础上,提高了7个百分点,执行比例为12%

  一、免学费范围。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对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同专业学生收费标准免除学费。

  二、免学费资金来源。一、二年级因免除学费导致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三年级因免除学费导致的经费缺口,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省财政按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生的5%,每生每年1900元标准补助资金并承担60%;市财政按在校生的12%,市属学校每生每年2400元,区属学校每生每年1900元,资金缺口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

  三、严格资金管理。财政部门指导学校建立预决算制度,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与标准支出,加强内部控制与审计,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学校根据收费标准对受助学生据实免费,收费标准低于补助标准的,结余资金全部用于增加免学费学生人数,同时,做好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确保学生基本信息准确完整和政策落实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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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