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
近几年,山东省全面落实各项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调动企业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物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生产积极性。
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企业以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全省54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企业的调查数据表明,2008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额度为1.26亿元,其中,综合利用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的税收优惠约0.11亿元,综合利用废水(液)、废气、废渣的税收优惠约0.75亿元,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的税收优惠约0.4亿元。
在增值税优惠方面,对销售再生水、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等的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对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在被调查的54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企业中,2008年度享受的增值税税收优惠为6.75亿元。
通过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企业主动回收和合理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有力地支持了鼓励企业综合利用各种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推动了全省循环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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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