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财政四项措施促进就业
一是认真落实促进就业的财税扶持政策,支持扩大就业总量。按照中央和省、市要求,妥善运用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范围等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生产,防止出现大规模集中裁员。积极落实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等扶持政策,支持构建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创业扶持机制,鼓励、扶持更多的劳动者创业,充分放大政策的乘数效应,带动更多的人实现就业。
二是加大资金投入,为就业工作开展提供财力保障。加大预算内资金投入力度,将相关扶持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就业工作资金需求。积极争取上级就业专项资金支持,缓解地方支出压力。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正常发放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失业人员就业培训试点,优化基金用途。
三是完善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支出审核,对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等,直接拨付到企业(单位)或培训机构,减少资金周转环节,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健全资金投入激励机制,改变资金平均分配模式,实行资金分配与工作实绩相挂钩,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四是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建立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积极采取自查、互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就业专项资金跟踪问效制度,对上级下达的就业专项资金,实行跟踪问效,使其从申报、审批、使用到监督、考评的全过程,步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轨道,更好地服务和促进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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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