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
2009年,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出台《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对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配套保障制度予以明确。
一是落实工作生活补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要按时拨付到位,保证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比照本地乡镇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水平及时发放。加强对大学生“村官”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专项资金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二是落实社会保险。大学生“村官”聘用期间,按照当地对事业单位的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其中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由负责发放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发放。相关费用,纳入财政给予的工作、生活补贴范围。
三是落实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财政代偿政策。中央部委所属高校毕业的大学生“村官”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由中央财政补偿和代偿。地方所属高校毕业的大学生“村官”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办法,由选聘地制定。
四是提供工作生活基本条件。各地要结合实际,整合资源,为大学生“村官”提供工作、食宿等基本条件,帮助解决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的交通、通讯等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生活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可定期组织对大学生“村官”进行体检。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发布日期:2009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