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政策推动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当前经济形势下实施的结构性减税措施之一,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较之过去更加有效地激励了以自主创新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财政厅积极配合省科技和税务部门,加大政策宣讲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截至2009年6月底,全省共认定高新技术企业777家(不含青岛,下同)。据统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除取消计税工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之外,仅高新技术企业执行15%优惠税率一项,每年就可就减轻企业负担10.12亿元,将有力地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增强发展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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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