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积极支持推进关闭破产国有企业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为尽快解决部分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近日,山东省出台了推进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措施,确保实现国家在医改方案中提出的“三年内,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的工作目标。
一、筹资办法及财政补助政策。通过多渠道筹资的办法,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在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通过企业破产财产偿付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费用。企业破产财产不足偿付的,可以通过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财政补助、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等多渠道筹资解决。为帮助各市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全部纳入医保范围,中央和省财政制定出台了相应的财政补助政策。一是对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属地参保,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二是对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央和省财政按照每人504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未参保的,按照一次性筹资1.26万元的标准,中央和省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助30%、40%、50%,其余所需资金采取多渠道筹资办法解决,具体办法由各市结合实际制定。三是对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其他城镇未参保人员参加医保,结合中央对地方的考核奖励办法,省财政对各市已参保人数、企业退休人员新增参保人数、其他城镇人口新增参保人数、财力状况等全面考核后,给予适当奖励。
二、工作目标。2009年底前,将未参保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原所属企业脱钩。2010年年底前,将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切实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同时,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大力推进解决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参保问题,加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扩面进度,确保到2011年底,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大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城镇人口不低于90%的工作目标。另外,到2011年底,各市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地方政府所需筹集资金到位率达到50%。
三、保障措施。一是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各市参保筹资办法和财政补助政策。要求各市制定周密详尽、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报省有关部门审核备案,积极推进实现各项工作目标。二是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省政府与市政府、市政府与县政府层层签订工作目标协议书,对省、市、县工作责任以及部门间工作责任进行分解落实。三是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目标协议书签订后,省财政将预拨部分补助资金。预拨资金下达后,各市于2009年底前,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0年,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根据各市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结算,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应补助资金数,并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分年度补助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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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