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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扶持就业政策呈现“五大变化”

  近年来,山东省财政不断优化支出结构,加大财政对就业的扶持力度,为支持统筹城乡就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扶持范围逐步扩大。过去重点是针对国有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扶持范围局限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而从2006年开始,就业政策扶持范围扩大到了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做好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被征地农民等的就业工作。去年以来,则将扶持范围扩大到所有登记失业人员,并对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重点就业援助。

  二、扶持门槛逐步降低。目前,就业扶持已取消了人员身份限制,所有劳动者均能享受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所有参加培训的登记失业人员均能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均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取消了企业行业限制,将享受条件放宽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单位;降低了部分附加条件,劳动者经培训后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可按照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只要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相应期限内均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扶持项目逐步增多。一是增加了社会保险补贴项目。在对单位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基础上,增加了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二是增加了职业鉴定补贴项目。在对职业培训给予补贴的基础上,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三是增加了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将除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都视为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纳入财政贴息。四是扩展了扶持方式。包括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为创业者免费提供创业服务等。在小额担保贷款上,省财政对各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施奖补,充实市级担保基金规模。各级从小额担保贴息资金中安排奖补资金,用于业绩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社区等单位的经费补助。

  四、扶持力度逐步加大。一是税收优惠持续加强。将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扶持政策审批期限延长一年,至2009年底。对企业新增岗位当年新招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补助标准由过去的4000元提高到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专门出台了鼓励残疾人就业,复员转业军人和随军家属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收费减免项目增多。除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取消和停止了18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之外,各地也清理、取消了一大批收费项目。对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和失业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三是补贴标准不断提高。逐步增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补贴项目和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由以前的3年调整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由最高不超过3万元调整为5万元。

  五、扶持创业重点突出。一是形成了完善的创业支持体系。不仅明确了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目标任务,而且在放宽市场准入、鼓励支持各类劳动者创业、加强创业融资服务、健全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体系等方面,形成了完整、全面和系统的政策体系,较以往更具体,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二是扩大了创业扶持对象。将登记失业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等自主创业的各类劳动者纳入创业扶持范围。三是加大了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在税费减免方面,对创业者增加了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以及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创业补贴方面,对创业人员依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下乡创业人员提供支农惠农政策。在创业融资服务方面,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优先用于扶持创业型服务企业。将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人员范围扩大至被征地农民、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等各类人群。通过简化反担保形式、免除反担保条件、扩大保证人范围等方式降低反担保门槛。在创业服务方面,为创业者免费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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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