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正式启动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发改委等部门制发了《山东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正式启动了山东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
汽车摩托车下乡,主要是对农民在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报废农用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同时换购轻型载货车,购买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和购买摩托车进行财政补贴。对于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每辆最高不超过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每辆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每户各限购一辆。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每辆补贴最高不超过650元,且每户限购二辆。
同家电下乡一样,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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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