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推出新政 力促创业带动就业
为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最近,烟台市制定出台政策措施,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到2010年底,全市创业培训城乡劳动者1.2万人以上,创业成功率25%以上,吸纳就业2万人以上。
一是放宽创业准入条件。在投资领域、注册登记、出资限额、经营场所限制等方面,进一步放宽了创业准入条件。其中,对创业者申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依法实行申报制。一般性服务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调整至3万元。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不受注册资(本)金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
二是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自筹资金不足的,最高给予5万元的小额担保资金扶持。对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和残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微利项目的,给予全额贴息,其他人员给予50%贴息。对符合小额担保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给予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三是实行创业补贴政策。每年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创业扶持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创业者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的标准,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四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创业企业招用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四是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返乡农民工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推行个体经营试营业制度,除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符合条件人员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经营试营业期间不收费、不验照,轻微违规不罚款。
五是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职业培训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开支。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贴。继续推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工作机制,按照绩效挂钩的原则,经政府有关部门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定点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补贴。
六是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大中专院校就业指导机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建立创业指导专家咨询顾问团,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发布日期:2009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