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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近日,济宁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审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出台了《济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明确征收对象和计征标准。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对象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改变使用性质,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和利用财政性资金购建的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计征标准:对利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和以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形成收入的事业单位,每年按其投资或出资额的4%-6%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承包的,每年按其收入的10%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二、严格征收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实行按季缴纳、年终结算的方式,由缴款单位于每季末缴入“济宁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专户”、“济宁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户”。市财政局将各单位缴纳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划解国库,同时向缴款单位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国有资产占用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三、严肃征收纪律。财政、监察、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国有资产占用费缴款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和缴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缴款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滞纳数额的2‰加收滞纳金,财政拨款单位由财政部门从本年度或下年度预算拨款中予以扣缴,拒不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依据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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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