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省政府批准全省17市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失业金标准。此次调整失业金标准,从扩大内需和全省失业保险金实际水平出发,兼顾了今后一段时间内可能会出现失业人员急剧增加的风险,按照高于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总体调整水平为各市原执行水平的10%-13.2%,全省失业保险金由平均330元(最高390元、最低265元)调整为365元(最高420元、最低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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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