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财政采取积极措施促进房地产业稳健发展
为引导住房消费,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济宁市财政局采取积极措施促进房地产业稳健发展。
一、实行鼓励政策,促进居民住房消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土地增值税。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住宅建安造价每平方米5%收取。依据规定,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凡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按缴纳契税数额的30%给予补贴。发放补贴与契税缴纳一并办理。
二、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停止征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缴纳50%,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纳剩余部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竣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或月)预缴、按年汇算清缴。对房地产开发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站式”。
三、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严厉查处占用集体土地开发建设、非法改变土地用途、未经招拍挂协议转让土地等非法开发经营房地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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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