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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七措并举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

  为规范和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山东省财政厅于近日修订完善了《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进一步强化了监管措施。

  一是严格基金收入管理。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辖区内参合农民人数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统筹地区政府负责组织参合农民按当地确定的标准缴费。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收缴或延期收缴,也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参合缴费。

  二是强化基金支出管理。基金支出必须按新农合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支出项目、随意提高补偿标准。要求经办机构加强医药费用监控,探索控制医药费用支出的有效手段。

  三是完善风险基金制度。由统筹地区按3%左右的比例每年从统筹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时的基金临时周转。风险基金规模要逐步达到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

  四是严格控制基金结余。基金管理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

  五是建立财政专户制度。规定统筹地区财政部门要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新农合筹集的各项收入以及风险基金等必须存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六是规范基金预决算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基金预算编制的流程和时限要求,严格预算执行。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编制要求,充分考虑相关因素,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应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是强化基金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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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