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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出台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

  为规范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陕西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试行)》(下称《实施规定》),立足陕西实际,从强化集中统一、明确管理方式、细化工作要求三个方面,提出了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要求,全文共七章三十三条。

  《实施规定》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政府授权,统一履行省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分别履行市县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实施规定》提出,省级财政部门采取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方式履行省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经省政府批准,调整并公布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的省属金融企业名录。

  此外,根据中央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实施规定》进一步界定了金融机构范围,在原来范围基础上,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金融组织也属于金融机构。进一步细化了重大事项管理工作要求,涉及产权管理的事项要经财政部门同意,特别重大的事项还要报政府批准。明确了考核的金融机构管理者范围,对政府任命或建议任命的国有金融机构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还细化了产权管理、财务监管、薪酬监管等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要求。

  《实施规定》是完善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要举措,是厘清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边界,规范有关部门、机构履职尽责的重要制度依据。《实施规定》的出台为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奠定了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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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