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财政局全力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今年1月21日市政府召开全市疫情防控工作会议以来,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坚持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积极主动响应市委、市政府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安排部署,及时跟进政策和资金保障,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资金保障方面
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在市县人代会未召开、各级预算未成立的情况下,认真做好自身资金筹集的同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支持,对疫情防控所需资金给予优先保障。同时建立应急支付通道,通过财政直接拨款、预拨及银行先行垫付等方式,实现了在短暂时间快速将资金拨付需求单位。截至目前,全市用于疫情防控的财政资金已达9773.10万元,其中,中省2563.29万元,市级2673.2万元,县级4536.61万元。
二、采购政策支持方面
坚持疫情防控和救治为重,对防控和救治所需的设备和物资采购,建立绿色通道,实行便利化采购方式,允许不执行现行政府采购政策,由采购人直接组织采购。截至目前,市、县通过便利化方式采购疫情防控所需设备和物资8465.62万元。
三、落实医疗救助政策方面
全面落实医疗救助财政补助政策。一是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对于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同时对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二是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对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三是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相关人员给予每人每天补助300元;对于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每人每天补助200元。截至目前,全市已下达医疗救治及疫情防疫人员补助904万元,其中市本级410万元,县级494万元。
四、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方面
一是减免税收。对企业生产活动受疫情影响发生严重亏损,以及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物流企业按规定给予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增值税减免,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对因疫情无法按期办理申报或资金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办理,并免征延缓期间滞纳金。二是减轻社保费。对在2020年上半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缓缴政策,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三是减免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视情况给予房租减免或补贴。四是贴息支持。对列入中、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落实中、省各贴息50%政策。对未列入中、省名单,但属市发改委、工信局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并在金融机构取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的,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五是融资担保支持。对因疫情直接造成的担保贷款逾期给予免除逾期期间产生的违约金和适当延长追偿时间;对经市发改委、工信局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类一线企业,担保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免收担保费,10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费率由1.5%分别降至0.5%和0.8%;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其他企业担保费率由1.5%降至1%。对经市发改委、工信局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类一线企业紧急担保融资需求,视实际情况酌情降低反担保要求。同时对担保业务快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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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