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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规范市级出差人员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按照中央和省要求,9月20日,延安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市级单位出差人员伙食费、交通费收交标准等,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是明确收交标准。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二是明确收交凭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税务发票或其他收款凭证,并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

  三是明确收交管理职责。市级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接待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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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