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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出新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财办社〔2015〕333号文件精神,近日,宝鸡市结合工作实际,印发了《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对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做了明确规定。社会救助资金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临时救助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社会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家庭或个人账户。县(区)财政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依托社会保障卡或惠农资金‘一卡通’等发放到救助家庭或个人账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救助家庭或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一、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发放。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对象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花名册及当期发放的低保资金和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资金数额清单,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花名册和用款计划,经审核后直接拨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金应当按月发放。金融机构不发达的地方,农村低保金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金可以按季发放。

  二、临时救助资金发放。临时救助可以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发放实物的形式。发放临时救助金的,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以直接发放现金。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发放。由县(区)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参合参保资金支出、“一站式”即时结算支出及医后救助的方式直接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直接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救助对象。

  市、县(区)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人员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社会救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违规使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