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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出台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政

  近期,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从2014年元月起,在5个方面进一步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是我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也是我省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

  《实施意见》对参保居民缴费档次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政府补贴充分体现出对困难群体的照顾和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堵塞制度漏洞。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一是增设缴费档次。在现行11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设2000元缴费档次,使缴费档次增加为12个。

  二是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增加补贴标准。为鼓励城乡参保居民多缴费、长缴费,明确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激励机制,规定对选择400元以下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标准不变;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年缴费600-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对选择缴费1000元、15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分别由原来的75元和80元提高到100元和150元,增幅分别达33%和87.5%;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缴费补贴仍由省和市县财政各承担50%。

  三是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此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以外,可以依法继承。这次制度完善后,如果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等全部都可依法继承。

  四是全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为有效防止参保人死亡后继续领取养老金、杜绝“吃空饷”的现象,建立起一道预防基金流失的防漏墙,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省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础养老金,按程序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一次性补助不低于800元,省财政按800元的50%给予补助。

  五是加大工作经费保障力度。这次完善制度后,不仅重申了县(市、区)级财政要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保险基金中开支的规定,同时要求对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省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为此,省财政已安排专项将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助。这些经费将主要用于各县(市、区)开展城乡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所需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办公设备购置、日常办公经费、档案达标管理、网络系统运营维护及其他与此项工作相关的补助等。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切实改变基层经办机构工作现状,提升能力建设水平。

  2007年6月,宝鸡率先开展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在全国首创“宝鸡模式”,为国家推行这一制度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被誉为中国八亿农民的养老保险方向写入了党的十七大报告。随后这项制度在我省历经试点扩面、全面推进、统一制度等阶段,经过7年多的探索实践,制度体系更趋完善,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2013年10月起,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增加基础养老金水平,全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截至2014年6月底,全省1704万城乡居民参保,参保率99.56%,406.7万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老人按时足额领到了基础养老金。

发布日期:2014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