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出台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市财政局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渭南实际,按照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了《渭南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差的“四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标准、报销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范,明确规定:出差人员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按当天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办法》对市级单位建立建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明确了“一个从严、两个严格、三个严禁”的要求,即: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办法》对监督问责进行了重申,明确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虚报冒领差旅费的;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转嫁差旅费的;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将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遵照执行此办法,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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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8月28日